《藏传释教活佛转世处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释教活佛传承继位方法,标准活佛转世事务处理,依据《宗教事务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从保护国家统一、保护民族团结、保护宗教友善与社会调和、保护藏传释教正常次序的准则。
(三)恳求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地点寺,并为依法挂号的藏传释教活动场所,且具有培育和供养转世活佛的才能。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实行恳求报批手续。恳求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地点寺庙处理安排或许地点地释教协会对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提出转世恳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定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批阅。其间,在释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有严重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同意;有特别严重影响的,报国务院同意。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巨细有争议的,由中国释教协会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存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恳求取得同意后,依据活佛影响巨细,由相应的释教协会建立转世辅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地点寺庙处理安排或许相应的释教协会组成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辅导小组的辅导下施行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释教协会或许中国释教协会依据宗教仪轨和前史定制确定。
恳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同意,有特别严重影响的,报国务院同意。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确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同意。在释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有严重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同意;有特别严重影响的,报国务院同意。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存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同意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释教协会颁布活佛证书。
第十一条违背本办法,私行处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按照《宗教事务法令》的规则,对职责人和职责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地点寺庙处理安排须拟定培育方案,引荐经师人选,经地点地释教协会审阅,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批阅。
第十三条触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能够按照本办法拟定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