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期,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因“章公六全祖师像”而被推到了全世界的聚光灯下。虽然村民们对于追讨文物体现出了极高的热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次的文物追讨之路将会异常艰辛。整体看来,共三座大山横在阳春村村民的追讨道路上。
近段时期,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因“章公六全祖师像”而被推到了全世界的聚光灯下。“章公六全祖师像”是什么,为何阳春村的村民要集体向远在荷兰的坐佛持有者发难,这场追讨能否成功呢?我们大家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有关这尊佛像的历史。
所谓“肉身佛像”并非普通的佛像,其形成十分不易,佛家及俗家均认为只有极少数修为较高的僧人方留得不化肉身,为后世尊敬。这使得肉不仅有较高的宗教价值,更具有极高的文物价值。有德高僧坐化后,其坐化地的人们为表示尊敬,将这些肉身世世代代供奉为“肉身菩萨”,希望佛祖能够保佑子孙后代。
此次事件中涉及的肉身坐佛是北宋元佑年间的高僧章公祖师。章公祖师在阳春村圆寂后被镀金塑成佛像,因该佛像四肢身首俱全,获封“六全祖师”,并被置于阳春村林氏宗祠普照堂的大殿之上,受历代阳春村村民供奉。
然而在1995年农历十月二十三,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不幸被盗。此后的20年间,坐佛一直杳无音讯,直至2015年年初村民们才发现世代供奉的佛像居然辗转到远在欧洲的荷兰。于是村民们联名请愿,想要佛像回归故乡。
阳春村的村民们能够顺利地追讨回坐佛吗?海外文物追讨在国际上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但成功案例并不常见,且本次坐佛肉身的追讨中现坐佛肉身收藏者为个人,坐佛的所在地为荷兰,会涉及国际私法领域的有关问题。因此虽然村民们对于追讨文物体现出了极高的热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次的文物追讨之路将会异常艰辛。整体看来,共三座大山横在阳春村村民的追讨道路上。
第一关是要有有效的追讨主体。此次启动司法程序追讨坐佛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诉讼主体问题。我国文物追讨很久前就有因诉讼主体不适合而遭遇尴尬的情况。以2008年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公开拍卖圆明园流失的鼠首和兔首事件为例,当时由“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作为原告起诉,由中国流失海外文物回归基金会发起投诉。而法国方面以“不论是协会或基金会,均只能代表机构本身,其无权代表中国、更不能代表公众利益,无权提起诉讼”的理由来反驳,此种反驳意见当时在国际社会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最终鼠首与兔首也并未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回归。
本次追讨事件的追讨主体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那么该村村民是不是能够作为适格的原告发起诉讼呢?根据物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主张返还原物者应当为物的所有权人,如果能够确认此次展出的坐佛确为阳春村被盗坐佛,那么阳春村村民系坐佛的原始持有人,依法应当是可当作原告要求追讨被盗坐佛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当今包括文物界在内的众多业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这一观点有几率会成为阳春村村民追讨坐佛的“障碍”。解读这一主流思想,核心意思不外乎是既然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那么只要有合适的展览场所宣扬文物所属民族和国家的文化、有可观的研究经费对文物进行研究和保护,那就不应当拘泥于将流失文物返还其原属国。由此推论,坐佛是全人类的财产,阳春村村民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返还主张在此观点下就变得有待商榷了。
第二关要确认荷兰坐佛就是阳春村坐佛。除了追讨主体问题外,阳春村村民面临的最大的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怎么样确定荷兰收藏者所持有的肉身坐佛就是阳春村丢失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
据新华社记者报道,收藏者在声明中称:收藏者于1996年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这与阳春村村民主张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的丢失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二十三存在出入。
当然荷兰收藏者的声明并不是法律认定的依据,其也未就该时间提供其他的佐证。阳春村村民也并未就坐佛的被盗时间进行一定地举证。所以双方都需要对自己所提到的事实进行举证。
由于启动司法追讨程序后,中方负有先举证的责任:要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荷兰收藏者手中的坐佛就是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章公祖师六全肉身佛像”,仅通过现有的录像或博物馆介绍图册距离充分证明二者系同一文物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中方应与荷兰方面充分交涉,能够在荷兰方面的配合下进行专业的司法文物鉴定,将是最准确也最能得到双方认可的方法。
第三关是文物追讨的法律依据仍有障碍。首先在国际公约方面,当前文物返还领域存在两个适用比较广泛的国际公约,分别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但前者仅规范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文化机构收集藏品的渠道,无法约束个人藏品的取得途径;后者至今未被荷兰议会批准,因此目前在荷兰仅有参考价值,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虽然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看似没办法得到适用,但追讨坐佛在国际条约方面也并非绝对没希望。有关专家这样认为,中国和荷兰均为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此外,即便国际公约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只要两国间达成适用的共识,对公约进行扩张性适用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除了国际公约,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将是重要的依据。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适用理论较为公认的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坐佛现持有人及所在地均为荷兰,故最密切联系地为荷兰,应当以荷兰当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最新修正的荷兰民法典规定,如为善意取得,三年可取得动产所有权,十年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该法典第八十六条对文化财产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作为文物商的购买人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否则不能称自己为善意购买人。而该法典对于占有取得的规定是,只要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三十年,便可取得该物所有权,而不必苛察文物持有者在获得财物时是否出于善意。
由于本次追讨时间距荷兰收藏者声称的获得时间未满30年,所以对坐佛的追讨中,确认现收藏者获得文物的方式至关重要。收藏者要主张自己取得坐佛为善意取得,则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其是在正规的交易市场通过合理对价取得坐佛,方可以确认此种获取构成善意取得。
反之,如果收藏者在明知或者有足够的理由及合理的怀疑,认为坐佛系被盗文物的情况下仍从上一持有人手中获取该文物,则可以认定为“非善意”。此外,坐佛现任收藏者的职业也十分重要,如其系文物商,则需就购买文物尽到了比一般人严格得多的尽职审查义务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能预见此次阳春村村民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坐佛,将会是一条困难重重的“任重道远”之路。除了国际公约,国际司法的追讨方式之外,是否还有别的可能性呢?
答案是有的。由于坐佛在文物方面存在特殊性它既是文物,也是人类遗骨,所以在解决此问题上不单单是单纯从法律层面或物质层面出发,还应当考虑到遗骨原属国人民的感情因素。
荷兰司法界、文化界等社会各界均认同“人类遗骸遗骨应返回其原属国”的道德原则。历史上荷兰政府亦曾两次向文物原属国归还遗骨文物,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因此如果此次阳春村村民以希望“前辈遗骨”重归故里为由追讨坐佛的话,在人文思想繁盛的荷兰可能会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这或许会成为本次文物追讨的一记妙招。